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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兆仁,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某。委托代理人浦兆明,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某甲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仁、被告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4日生婚生女袁某乙。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交流,此外性格脾气还偏执偏激。双方没有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实际分居已长达一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吉某辩称: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双方夫妻关系其实很好的,被告在婚姻中并没有过错,双方矛盾也主要是一些琐事引起,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4日生婚生女袁某乙。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逐渐受到影响。自2014年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且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女,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