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叶云利与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叶云利。被告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0625094-3。负责人郑国军,该家具厂业主。原告叶云利与被告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政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云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云利诉称,自2014年3月起,原告在被告厂打工,至2015年8月25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款181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起,原告叶云利在被告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从事干杂活工作,至2015年8月25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181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8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给付原告叶云利工资18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