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德富,任总经理。公司地址:乐亭县王滩镇张美崖村西侧。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拴。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义龙横路12号义龙丽景都市公寓A栋1104。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