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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华县招商服务局与河南宜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华县招商服务局,河南宜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西华县招商服务局,住所地:西华县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永庆,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河南宜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三江大厦。法定代表人付山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西华县招商服务局与被申请人河南宜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1年3月2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由被申请人河南宜工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西华县城东产业集聚区内的标准化厂房十二栋及土地,但被申请人河南宜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至今下欠2882万元未支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西华县城东产业集聚区内的标准化厂房十二栋及土地予以保全,并由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河南宜工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华县城关镇环保路南侧的01-12号标准化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西华房权证2011字第××号、20××82号、20××87号、20××88号、20××86号、20××85号、20××78号、20××89号、20××80号、20××84号、20××79号、20××81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河南宜工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华县城关镇环保路南侧的土地(证号:西国用(2××1)第29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秋美审判员  张光辉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