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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知灵与被告XX、魏索芳、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张书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知灵,XX,魏索芳,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张书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76号原告冯知灵,女,满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魏索芳,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被告张书兰,女,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知灵与被告XX、魏索芳、商丘大千商贸有限公司、张书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知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知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知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20元由原告冯知灵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