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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桂华与付惟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张某某,住江西省浮梁县。被告付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付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