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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商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文芝与王郭华、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芝,王郭华,赵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初字第2534号原告孙文芝,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济南市。被告王郭华,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济南市。被告赵瑞,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济南市。原告孙文芝与被告王郭华、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文芝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瑞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文芝诉称,被告王郭华因日用所需,分多次向原告借款18万元。于2013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款事实并承诺于次日起开始还钱。另外,借款利息截止起诉日计6132元,利息额转为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开具借条共三张,本息共计186132元。由于被告违反约定,至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为保证借款安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8613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王郭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察,同年12月20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起诉至本院。本案所争议的标的包含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已到公安机关进行申报登记,且已予以部分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文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戚文波审判员  张秀娟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