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春桐与盖根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桐,盖根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商初字第299号原告张春桐。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盖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桐诉被告盖根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盖根生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桐撤回对被告盖根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春桐负担。审 判 长 董长胜审 判 员 周爱春人民陪审员 吕丽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辛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