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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科行初字第41号原告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红星镇潘家窑村。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宝林,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山,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化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庄彦会,该局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杰,该局监察员。原告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市宏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伟审 判 员  张宝财人民审判员  苗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邵云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