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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先荣、莫庆康等与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祖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高先荣。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勇,系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庆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先荣,系本案原告之一。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理人王东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小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祖铨。原告高先荣、莫庆康与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祖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先荣、莫庆康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先荣、莫庆康撤回对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祖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2453元,由原告高先荣、莫庆康负担。审判员韦文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蒙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