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文钵与于伟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钵,于伟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韩文钵,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于伟伟,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钵与被告于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韩文钵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兆可审 判 员 赵海宁人民陪审员 张海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