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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冬秋与谢其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秋,谢其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刘冬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7175,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谢其忆,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413,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其忆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88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