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鑫储蓄所与夏万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46-1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鑫储蓄所。负责人张金荣,主任。被告夏万军,现住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26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已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鑫储蓄所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万军的银行存款3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林 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