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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雷永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永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7631,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2009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9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3年4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广辉,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刑诉(2013)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永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永城及其辩护人何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雷永城经刘刚(另案处理)介绍,从广州市到惠东县黄埠镇联系“阿翰”(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同日20时许,被告人雷永城雇请杨某(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粤L×××××的出租车返回广州市番禺区,途径惠东县大岭镇潮莞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其所购毒品亦被现场缴获。经鉴定,其中150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35.53克/100克;2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1.00克/100克。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雷永城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是累犯。被告人雷永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雷永城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雷永城曾为公安提供线索破获其他毒品案件,对社会有贡献;雷永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雷永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雷永城经刘刚(在逃)介绍,从广州市到惠东县黄埠镇联系“阿翰”(在逃)购买毒品。同日20时许,被告人雷永城雇请杨某彪驾驶牌号为粤L×××××的出租车返回广州市番禺区,途径惠东县大岭镇潮莞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其所购毒品亦被现场缴获。经鉴定,其中150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35.53克/100克;2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1.00克/100克。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惠东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惠东县潮莞高速大岭入口处路段。民警在1辆粤L×××××出租客运小车后排座右侧座椅下搜出疑似毒品氯胺酮2袋,疑似冰毒2袋,并予以扣押。2.现场称重笔录,证实搜出的1袋用红色塑料袋装的可疑毒品,内藏3包毒品,编号为1、2(均为白色粉末)的毒品称重1050克和451克,编号为3(白色晶体)的毒品称重46克,红色塑料袋装着零散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称重197克。3.扣押清单,证实对缴获的毒品以及被告人雷永城所有的手机3部、手表1只、金戒指1只、玉吊坠1只以及现金2000元予以扣押。4.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3)448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抽样送检的2小包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35.53克/100克;2小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1克/100克。5.证人杨某(出租车司机)证言,2013年4月23日19时30分,我驾驶粤L×××××丰田车在平山人民路联通公司门前等客,1男子提着1红色胶袋过来坐在我车上,说要去广州番禺。我们谈好550元车费,我先收了200元。我驾车沿着惠东大道往惠州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潮莞高速大岭收费站时,被设卡民警拦住,在我车的后排座靠右边车内搜出2大包用透明胶袋装着的白色粉末和1小包用红色胶袋装着类似小冰块形状的毒品。6.被告人雷永城供述,车上缴获的毒品是由刘刚介绍跟其朋友“阿翰”买的,19000元买1条“k粉”,他送451克k粉及46克冰毒,和1个红色塑料袋装的冰毒197克。2013年4月23日下午1时许,我从广州坐大巴来到惠东黄埠镇,我打电话给刘刚的朋友“阿翰”(139××××2993)。“阿翰”叫我在平山车站附近开个临时房等他。19时许,在美宜佳门口,“阿翰”开着1部白色小车接我,在车上他拿了1个粉红色塑料袋(里面装了毒品)给我。我买了李子放到装有毒品的袋子里。20时许,我在车站拦了1辆出租车,叫司机送我到广州番禺,说好600元,再付200元小费。后车行到潮莞高速公路入口时被查了。我买这些毒品是自己来吸食的。被告人雷永城对小车及缴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7.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雷永城的甲基苯丙胺试剂检测呈阳性。8.出租汽车城堡经营合同,证实证人杨某与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惠东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后者提供的出租小汽车。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雷永城曾在2012年12月提供线索,协助破获一起毒品案件。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雷永城是被抓获的,不具有自首情节。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永城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12.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8海少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韶中法刑执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雷永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在2010年2月11日减刑六个月至2010年3月12日止。13.刑满释放人员材料,证实被告人雷永城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与认证,应予采信。对被告人雷永城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雷永城运输数量大的毒品,社会危害性大;雷永城协助公安破获其他案件是在案发前,不属于立功;雷永城如实交代其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辩护人提出雷永城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给予采纳外,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永城无视国法,运输数量大的毒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雷永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雷永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雷永城运输数量大的毒品,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又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雷永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缴获的毒品、手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缴获被告人雷永城的其他个人财物,用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邱志勇审 判 员  黄 静代理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