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曾建湘与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湘,李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曾建湘,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湘,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湘与被告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建湘经本院通知,未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寻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