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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曾建湘与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湘,李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曾建湘,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湘,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湘与被告李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建湘经本院通知,未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寻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