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相柱与刘妍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柱,刘妍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李相柱。被告刘妍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柱诉被告刘妍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柱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相柱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相柱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静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