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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相柱与刘妍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柱,刘妍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李相柱。被告刘妍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柱诉被告刘妍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柱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相柱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相柱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静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