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吴建成,总经理。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开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