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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13号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西段怡和家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