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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秋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378号之一被执行人:陈秋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713。本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陈秋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陈秋林未缴纳该款,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陈秋林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陈秋林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陈秋林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295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