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法友与王方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法友,王方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758号原告董法友。委托代理人张庆民,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方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法友与被告王方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