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石国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石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国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石国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4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40001元。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42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皋国土资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皋国土资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皋国土资罚(2014)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