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执行张某、霍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1-1号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现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霍某,男,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于2015年3月6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驻驿证经字第6号公证书。经审查,2015年3月6日,张某、霍某与董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董某某借张某500万款。张某以其名下,坐落在平舆县解放街西,所有权证号为第201400638号的房屋进行抵押,霍某进行担保。同日,该借款协议经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公证。经查,所有权证号为第201400638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张某。张某、霍某的借款行为涉嫌诈骗,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已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2015)驻驿证经字第6号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驻马店市驿城公证处(2015)驻驿证经字第6号公证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