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远珍、陈泽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远珍,陈泽毫,陈远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36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法定代表人:魏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远珍,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陈泽毫,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陈远玲,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远玲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113号百合家园12幢1301房(房产证号:02××25)、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113号百合家园9101112幢地下车库033号车位(房产证号:02××94)。保全金额以人民币587,8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远玲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113号百合家园12幢1301房(房产证号02××255),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陈远玲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113号百合家园9101112幢地下车库033号车位(房产证号02××944),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87,8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饶丽红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