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法定代表人:郭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相。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88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兰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58号民事判决,八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八建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同时,银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一审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八建公司撤回上诉和被上诉人银昌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5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68元,减半收取150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34元,由被上诉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8元,减半收取15034元,由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廖婧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