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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外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联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国道禹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外初字第21号原告:上海联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李塔街3号304室19。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国道禹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9楼。代表人: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国道禹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国道禹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联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联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英国道禹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南京代表处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海联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