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曾德梅与刘祥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梅,刘祥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33号原告曾德梅,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祥翔,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曾德梅与被告刘祥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德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祥翔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德梅承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青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