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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曾德梅与刘祥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梅,刘祥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33号原告曾德梅,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祥翔,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曾德梅与被告刘祥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德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祥翔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德梅承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青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