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凯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宿州市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剑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凯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多次无法送达,原告宿州市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凯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9元,由原告宿州市凯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