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红升、郭桂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负责人苗海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红升,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桂勤,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红升、郭桂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红升、郭桂勤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波审 判 员 秦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