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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红升、郭桂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负责人苗海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红升,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桂勤,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红升、郭桂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红升、郭桂勤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松波审 判 员  秦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遂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