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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管正渊与姚基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正渊,姚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46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管正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管桥村大塘坎组48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姚基强,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管正渊与被告姚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人户分离,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