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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区大良洗衣欧亚卖场店、管续斌、程实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区大良洗衣欧亚卖场店,管续斌,程实,吉林省鼎程快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志良,总经理。被告朝阳区大良洗衣欧亚卖场店。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5178号欧亚卖场17-19号门之间门市。经营者孙凤茹,女,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管续斌,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程实,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鼎程快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省鼎程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室。法定代表人程实,董事长。原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朝阳区大良洗衣欧亚卖场店、管续斌、程实、吉林省鼎程快递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朝阳区大良洗衣欧亚卖场店、管续斌、程实、吉林省鼎程快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0元。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