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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陆驱与黄志杰、广西桂人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669号原告陆驱。被告黄志杰。被告广西桂人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法定代表人李柏晓。第三人广西桂人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南宁金湾花城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负责人叶庆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驱诉被告黄志杰、广西桂人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桂人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南宁金湾花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陆驱负担。审判长蒙永富人民陪审员汪丽英人民陪审员王惠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