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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淑芬与汤雪冰、承德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芬,汤雪冰,承德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陈淑芬。被告汤雪冰。被告承德海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芬与被告汤雪冰、承德海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芬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陈淑芬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康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