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彭建国、广州市佳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彭建国,广州市佳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43号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匡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晴,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建国,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身份证号码×××0019。被告:广州市佳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剑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建国、广州市佳维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部分证据仍需完善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郭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德军书 记 员  钟小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