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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祥与被告李曙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祥,李曙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潘祥,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明华,男,系原告潘祥的父亲。被告李曙辉,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潘祥就与被告李曙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祥负担。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