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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