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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伟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伟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王令妹,魏文斌,邹飞,范升荣,魏文峰,谢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851406-8。被执行人: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76683-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7号远东国际花园3栋1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魏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伟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48371-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446号。法定代表人:王令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令妹,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魏文斌,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邹飞,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升荣,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魏文峰,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谢丽华,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0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伟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王令妹、魏文斌、邹飞、范升荣、魏文峰、谢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发平审 判 员  肖翠云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