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兰州玛雅天富辰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兰州玛雅琪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兰执字第232号兰州玛雅琪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兰州玛雅天富辰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兰仲裁字(2014)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玛雅天富辰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解除申请执行人兰州玛雅天富辰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玛雅琪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6日签订的《玛雅房屋黄河北区域加盟店连锁经营契约》。二、被执行人兰州玛雅琪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兰州玛雅天富辰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40000元,联合广告费6900元,违约金20000元,仲裁费3871.2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兰州玛雅琪蓉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拆除店面门头,广告及店内与申请人有关的标志、字样,不得再使用与申请人有关的制式合同及物品四、负担申请执行费976.57元。开户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户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1722000350857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