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黎玉田申请执行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玉田,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黎玉田,男,生于1952年2月2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庆华,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3日,达州市通川区。黎玉田申请执行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特字第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玉田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11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150000元。本院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黎玉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5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150000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