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04江苏凤凰科技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4-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12095-5。法定代表人金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748号南山书城,组织机构代码767589447。法定代表人尹昌龙。上诉人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书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310-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三案进行了审理。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系在台湾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财产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注册的网域名称为:imagemore.com.tw。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均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展示了编号为A058108、A104001和A104006的图片三张,内容分别为“人参”、“实验器材”和“试管”。图片上有“imagemore”的水印,网站上声明该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对本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富昱特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南山书城处购得××中医调养》和《精细化学品配方》图书各一本,两本书均标注了出版发行人名称、地址、网址标准书号等内容,××中医调养》一书的封面、扉页和封底上使用了一张图片,内容为“人参”,《精细化学品配方》一书的封面和扉页使用了一张图片,内容为“试管”,封底使用了一张图片,内容为“实验器材”,经比对,该三张图片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A058108、A104001和A104006的图片相对应的部分画面整体布局、拍摄角度、光影效果及物件在画面中的方位、所占的比例等均相同,为同一作品。经查,网站首页网址为imagemore.com和imagemore.com.tw的网站名称为“全球顶尖图库”,主办单位为富昱特公司。××中医调养》和《精细化学品配方》由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四张图片打印件,其中三张图片内容与本系列案三张涉案图片内容相同,均标有“APANPHOTO”的水印。据此,凤凰出版社认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不明。另查,富昱特公司为本系列案购买出版物花费人民币79元;富昱特公司还与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系列案各案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展示,并声明版权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在凤凰出版社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幅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涉案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因此,富昱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此方面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其出版、××中医调养》和《精细化学品配方》中未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和富昱特公司许可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三张,未注明作者,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亦无法提供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已侵犯了富尔特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向富昱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涉案图书已标明出版号、出版发行人信息,南山书城作为销售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其仅应停止侵权,不承担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富昱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凤凰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综合本案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定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各案应当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三案,共计人民币12000元。南山书城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中医调养》和《精细化学品配方》中的侵权图像,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中医调养》和《精细化学品配方》;二、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向一审法院提交过一份公证书,以证明本案所涉图片也登载在其他单位的网站上,图片上有该单位的水印,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对图片有著作权。然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只字未提,故意忽略该份重要证据,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对涉案图片有完全著作权的认定没有事实根据:1、富尔特公司网站所刊登的涉案图片上虽标注有“IMAGEMORECo,Ltd”的水印,但该水印为富尔特公司自行任意添加,而没有经过台湾著作权登记机构等第三方的确认。上诉人提供的同样照片上也有“APANPHOTO”的水印,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APANPHOTO”也应是著作权人。2、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证明:在“原材料商务网”上,同样刊登有本案所涉图片,且图片上有“原材料商务网”的水印。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图片上有这些单位的署名,这些单位就拥有对图片的著作权。3、要证明对某张图片有著作权,权利人应提供图片的原始图稿或底片,或者是首次发表图片作品的合法出版物(如杂志、书等);或者著作权登记资料,或者是原创人员的授权书等。然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这些证据。4、将图片上传到网站的行为仅是对原件的复制行为,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是该图片原件的作者或被授权者,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5、富尔特公司在一系列的案件中从未出示过原创的证据或原创人员的授权书。6、最高人民法院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贵州侨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12)民申字第413号)再审裁定书中,也持上述同样的观点。本案的处理应服从该案的指导。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本案所涉3张图片均为日常生活照片,图片构图、内容简单,拍摄上没有技术含量,创作程度不高。且本案所涉的图书均为大众生活性图书,定价较低,利润有限。这种情况下,从我国各地司法实践来看,一张图片侵权赔偿金额一般在2000元以内。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无法律依据,明显过高,应予调整。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辩称,一、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属于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已经提交了授权书、权利声明、水印等,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上诉人主张其于一审庭审结束后即2014年9月12日,向原审法院邮寄(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319号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邮寄的内件品名为“证据清单”,邮件详情单显示2014年9月13日由他人代收。根据该公证书记载,2014年9月9日,上诉人代理人王辛在公证员蒋颖、公证人员徐子涵的监督下操作电脑,对“原材料商务网”、“360doc”、“网易新闻”网站分别发布涉案三幅图片的网页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材料商务网”发布的第一幅图片对应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实验器材”,网站图片右下角标注“alibaba.com.cn”标识;“360doc”发布的第二幅图片对应被上诉人的“人参”,网站图片右下角标注“中医频道zhongyi.ifeng.com”标识;“网易新闻”发布的第三幅图片对应被上诉人的“试管”,网站图片右下角标注“爱美网www.lady8844.com”标识。经比对,第一、第二幅图片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实验器材”、“人参”图片相同,两者为同一作品。而第三幅图片中器材的数量、形状、摆放方位等均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试管”图片不相同。被上诉人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再查,上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向法庭邮寄补充证据一至三,三份证据以共同证明第三方可能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而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有著作权。三份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其中证据一为“普洱中国”、“天天营养”、“百图汇”、“大众养生网”、“昵图网”共五个网站分别发布“人参”图片的网页信息,仅在“昵图网”有图片描述:“昵图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做他用”;证据二为“淘图网”、“蚂蚁图库”、“红动中国”、“昵图网”共四个网站分别发布“实验器材”图片的网页信息;证据三为“蚂蚁图库”、“昵图网”、“红动中国”共三个网站分别发布“试管”图片的网页信息。以上图片均有发布网站的水印信息。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从形式上看均为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手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从证据内容来看,该证据仅能证明上述网站存在涉案图片,而无法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他人,而且图片上也没有任何版权声明或者有效的版权信息。又查,富昱特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各自侵权的行为,包括销毁侵权书籍;2、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每案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3、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三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1637号公证书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刊出编号为A058108、A104001和A104006三张涉案图片,内容分别为“人参”、“实验器材”和“试管”。图片中均标注“IMAGEMORE”水印标识,图片下方标示©2000IMAGEMORE,第一张图片显示网络发表日为2000年6月7日,第二、三张图片均显示网络发表日为2001年4月15日。三张图片下方均附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涉案三幅图片的影像内容和效果均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就其展示于其公司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授权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且被上诉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以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网站中涉案图片处的水印可以自行任意添加,没有经过台湾著作权登记机构等第三方的确认,且上诉人所提交的图片中同样有“APANPHOTO”水印。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以在其官网中上传涉案图片,涉案图片处加有“IMAGEMORE”水印标识、版权标识©2000IMAGEMORE、版权声明等多种方式共同证明其为作品的著作权人。至于是否办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手续,则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而上诉人所提交的涉案图片中虽有“APANPHOTO”水印,但并无任何第三方就涉案图片主张权利。上诉人同时依据(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319号公证书主张他人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首先,该公证书所发布的涉案三幅图片中仅有两幅与被上诉人的“人参”、“实验器材”图片相同,而最后一幅图片与被上诉人的“试管”图片不相同,两者非同一作品。其次,就公证书所发布的“人参”、“实验器材”图片而言,“人参”图片右下角为“中医频道zhongyi.ifeng.com”标识,“实验器材”图片右下角为“alibaba.com.cn”标识,而非上诉人所主张的“原材料商务网”水印。最后,网页中存在的涉案图片仅以配图形式使用,并无权利人对图片主张著作权,图片亦未附着任何版权信息。故该公证书无法证明涉案三幅图片的权属。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三份补充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未经过公证,且三份证据中发布涉案三幅图片的网站均未对图片主张著作权,其中“昵图网”的图片描述:“昵图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做他用。”故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补充证据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遗漏重要证据(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319号公证书,从而导致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诉讼双方均应在案件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侵权证据和抗辩证据,上诉人提交的第2319号公证书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至一审开庭之时,根据庭审笔录,上诉人在庭审中既未申请延期举证,原审法院亦未要求上诉人补充提交抗辩证据,故原审法院在证据固定的情况下依法裁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其公开出版××中医调养》和《精细化学品配方》两书中使用了涉案三幅图片,经与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的图片比对,两者为同一作品。由于涉案摄影作品在互联网上公开后,上诉人有条件也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其发行的书籍封面、扉页、封底处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被上诉人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凤凰出版社每案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4000元,三案共计12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凤凰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三案共计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