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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勤国与高全峰、临沭永胜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国,高全峰,临沭永胜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徐勤国,居民。被执行人:高全峰,居民。被执行人:临沭永胜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高全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勤国与被执行人高全峰、临沭永胜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民一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