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勤国与高全峰、临沭永胜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国,高全峰,临沭永胜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徐勤国,居民。被执行人:高全峰,居民。被执行人:临沭永胜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高全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勤国与被执行人高全峰、临沭永胜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民一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