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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建设与被告胡玉成、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设,胡玉成,胡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304-1号原告杨建设,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胡玉成,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胡建明,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设与被告胡玉成、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胡建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某号综合办公楼某-某层商业房屋的产权产籍。宁夏元泰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建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某号综合办公楼某-某层商业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为817559.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