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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叶丽凤与上海汉卓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凤,上海汉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87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879号申请执行人叶丽凤,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汉卓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叶丽凤与被申请人上海汉卓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巳生效的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321号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33000元(税前)。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汉卓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处关闭状态,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2015)办字第32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