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57号原告李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何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何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何宋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曾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