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陈锐光与张顺来、肖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光,张顺来,肖其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陈锐光,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沈杨军,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来,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肖其宇,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陈锐光诉被告张顺来、肖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因被告张顺来、肖其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陈锐光的委托代理人沈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顺来、肖其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顺来与被告肖其宇是夫妻关系。被告张顺来于2013年1月19日及2013年3月4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万元,并由被告张顺来亲笔书写借据给原告收执。原告多次向被告张顺来追讨未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顺来与被告肖其宇系夫妻关系,被告肖其宇应对被告张顺来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两被告属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借据各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张顺来、肖其宇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经本院依法向罗定市民政局调取被告张顺来、肖其宇婚姻状况的材料,证实被告张顺来、肖其宇已于2011年8月29日在罗定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对原告提交证据2中的结婚证,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被告张顺来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2013年3月4日,被告张顺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此后,被告张顺来没有向原告归还过借款,原告向被告张顺来催收无果,遂以被告张顺来与被告肖其宇系夫妻关系,被告肖其宇应对被告张顺来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由,于2015年1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张顺来与被告肖其宇于2000年4月13日在罗定市黎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以感情不和为由,于2011年8月29日在罗定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顺来分两次向原告陈锐光借款共40000元,均立下借条或借据给原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张顺来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肖其宇对被告张顺来所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经查,被告肖其宇与被告张顺来已于2011年离婚,而被告张顺来向原告两次借款均发生在2013年,并非发生在被告张顺来和肖其宇婚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被告肖其宇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原告与被告张顺来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原告起诉之日是其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之日,即被告张顺来逾期还款之日。故原告上述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顺来、肖其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顺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15年1月7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陈锐光。驳回原告陈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顺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海涛人民陪审员 赖东荣人民陪审员 林景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梦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