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牛余安与被告周路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刘占都,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全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5日生育男孩周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自2012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4月和2014年8月两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周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某某、被告周某甲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8日在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5日生育男孩周某乙。2011年10月周某乙被检查出患有白血病,治疗半年,现处治疗巩固阶段,自2012年5月一直由被告周某甲抚养。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自2012年5月分居,原告曾于2013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又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开庭时未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原告称自已无固定工作,请求孩子由被告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3个月探望孩子一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东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双方一次和好机会后,双方仍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未有改善,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周某乙近几年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因此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周某乙患白血病花费较大,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周某甲直接抚养,原告牛某某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周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牛某某有权自2015年9月起每3个月探视孩子一次,被告周某甲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