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喜鹏与韩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宋喜鹏。被告韩国军,成年人。原告宋喜鹏诉被告韩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宋喜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喜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宋喜鹏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