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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魏超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81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工人。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害人吴文鑫对其因受伤害所至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邹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