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魏超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81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工人。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害人吴文鑫对其因受伤害所至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邹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