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浙江天意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浙江天意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黄振龙,朱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01-103、109室,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汤晓枫。被执行人浙江天意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赤寿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振龙。被执行人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古市镇工业园区上方洋桥头,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伯林。被执行人黄振龙,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东华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9********。被执行人朱玲玲,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大自然家园*组*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1********。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天意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亿欣达合成革有限公司、黄振龙、朱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20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96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962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随后,本院将上述执行状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8711.4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15)温鹿执民字第96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其名下财产均由(2015)温鹿执民字第962号执行案件一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