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宏宇与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宇,李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王宏宇,干部。被告李文华,农民。本院在原告王宏宇与被告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宇撤回对被告李文华的起诉。审 判 员 徐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