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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宏宇与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宇,李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王宏宇,干部。被告李文华,农民。本院在原告王宏宇与被告李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宇撤回对被告李文华的起诉。审 判 员  徐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