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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孟亚军与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军,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27号原告孟亚军。被告黄芳。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亚军撤回对被告黄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孟亚军负担。审 判 长  朱云龙人民陪审员  凌 璟人民陪审员  张林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玉明 来源: